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暴力犯罪枪决,非暴力犯罪注射?

  2007年9月13日的南方周末评论版,刊出了一篇《枪决还是注射,这是个问题》,作者是检察日报社的李曙明。李先生在文中提出,在“让死刑犯如何去死”的问题上,缺乏明确的操作规程,公众也难有明确判断。他认为,现在官员注射死刑比较多,但“谁官大谁注射”万万不行,在暂时还无法做到让每名死刑犯,都享受到注射的“待遇”时,不妨实行“暴力犯罪枪决,非暴力犯罪注射”。笔者对李曙明先生的观点,坚决不敢表示苟同。

  首先,李曙明认为推出注射死刑,是为了人道主义和司法文明化。笔者对这个看法是同意的,但并不认为,注射给罪犯造成的痛苦和心理恐惧,以及罪犯家属的心理感受等,就绝对要远远轻于枪决。英国著名医学杂志《柳叶刀》,就曾发表研究学者的论文指出,注射死刑远非许多人所设想的那样无痛,在90%的情形下,死刑犯能够感觉到痛苦。美国佛罗里达州等地,甚至已经暂停了注射死刑。

  尽管不可能亲自去感受,但笔者以为,死刑犯被执行注射时,需要被固定在注射床上,并且要让几位工作人员,分别注射麻醉剂、毒剂和无毒针剂。在这个过程当中,没有恐惧是不可能的。有人甚至不无偏激地认为,注射死刑有些近乎“谋杀”。当然,肯定有死刑犯渴望被注射。但是,倘若让所有人自选执刑方式,未必100%都会选择注射。另外,社科院刑法研究室一位专家就认为,绞刑是比较文明的死刑执行方式。

  即使注射真的绝对比枪决“温和”,并且暂时只能两种执刑方式并存,笔者也坚决反对李曙明提出的,对暴力犯罪者实行枪决,对非暴力犯罪实行注射。他提出这一原则的理由是,“刑罚必须体现报应”,让有“血债”的暴力犯罪罪犯,去承受“以血还血”更公平。并且,用最有威慑力的手段对付最野蛮的犯罪,法律才算“各尽所能”。

  对李曙明搬出的上述两个理由,笔者实在很难理解和接受。既然司法要逐步走向文明化,为何还要主张“以血还血”呢?在没有废除死刑的情况下,剥夺某些罪犯的生命权,已经是对他们的最大报应了,对部分人“更符合报应理念”,究竟有什么实际意义呢?另外,按照李曙明所说,在法律的威慑手段上要“各尽所能”,那么我们是否应向某些国家学,将偷盗、抢劫者的手砍掉,或者像某西方政客提出的那样,将强奸犯“化学阉割”呢?

  从司法公平的角度来讲,无论注射是否比枪决“爽”,“谁官大谁注射”,都是不公平的。但是,即使注射要比枪决更人道,以罪犯是否暴力犯罪为标准,来为枪决谁注射谁定规矩,同样是不公平的。这两年,曾有人提出,对非暴力犯罪如贪污、受贿等,废除死刑的有关规定。对此,包括笔者在内的民众有质疑:一位严重渎职的药监总局局长,与一位解决下一顿饱饭的窃贼相比,难道后者就一定比前者更该死?基于同样的道理,用刀子杀死了人的罪犯,就一定比没亲自用刀杀人的,应接受更强烈的“报应”吗?

  从长远来看,逐步废除死刑,肯定是大势所趋。而我国在枪决之外推出注射死刑,在笔者看来,只是在还没条件废除死刑之前,在推进司法人性化方面的尝试。在将来,可能这两种方式都会被废除,也可能会推出更为人道的执刑方式。而在当前条件下,笔者以为,若按犯罪方式定执刑方式可以实现,让死刑犯自己选择接受枪决或注射,就同样可以实现且更加公平合理。

  

(责任编辑:wawa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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