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东方卫视《早市导航》】中国人民银行、银监会日前发布经济适用房开发贷款管理办法。《办法》明确了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的定位、借贷主体资格,以及贷款期限和利率管理等。
首先,《办法》扩大了贷款人范围。与1999年出台的《暂行规定》相比,新《办法》规定的贷款人范围更广,除国有商业银行和住房储蓄银行外,还增加了股份制商业银行等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。
同时,新出台的《办法》还放宽了贷款申请条件。规定经济适用住房贷款项目的资本金不得低于项目总投资的30%,而一般商业性房地产项目要求不得低于35%。
另外,《办法》还明确了利率优惠政策。《暂行规定》要求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档次法定贷款利率执行;而新出台的《办法》明确“贷款利率按人民银行利率政策执行,可以适当下浮,但下浮比例不超过10%”。此外,还放宽了贷款期限。《办法》明确贷款期限原则上为3年,但考虑到个别城市可能成片开发经济适用住房,所需开发时间较长的情况,做了特殊规定,贷款期限可放宽至5年。
为了确保贷款资金用于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建设,《办法》明确要求对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项目原则上实行封闭管理。